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一把手”监督“十必严”》,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更好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先锋模范和表率引领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纪委以及党委工作部门和直属党组织必须围绕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全面落实党治党政治责任党内监督制度,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做实做细同级监督,共同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不断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一把手”监督“十必严”要求,重点强化以下六个方面情况的监督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的情况;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湖南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三)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情况;

(四)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以及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政治上认识领导职责中包含监督职责增强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责任;要正确对待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主动接受监督勇于纠正错误,切实改进工作。

第二章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第五条 自觉接受监督。学校各级“一把手”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强化组织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党委班子成员要注重了解分管联系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分管联系单位“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学校纪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对校属各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校属各单位“一把手”在述责述廉中必须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在会前呈送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查把关。纪委书记就学校“一把手”行使权力情况,每年向省纪委作出一次专题报告。

第七条 强化履责监督。党委书记要切实落实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与班子成员和校属各单位“一把手”谈心谈话,每半年听取一次班子成员抓分管联系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直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排名后两名的,进行约谈。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学校纪委每年对“一把手”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及省委要求等情况作出具体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廉政档案。

第八条 强化行使权力监督。加强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应末位表态。学校纪委、组织部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中,要注重实地听取同一班子成员、管理服务对象对“一把手”行使权力情况的反映重点检查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纠正不力的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学校纪委要将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廉政档案。

第九条 强化巡察监督。坚守政治巡察定位,把被巡察单位“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查找纠正政治偏差。巡察组进驻前要向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深入了解情况;巡察谈话要将“一把手”工作、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深入了解;巡察报告要将“一把手”政治表现、履职状态、廉洁自律、生活情况,在巡察报告中单列,予以重点报告。

第十条 强化日常监督。学校党委、纪委和组织部要通过日常走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一把手”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聚焦各级各类“一把手”问题线索中插手工程项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把有亲属经商办企业、民主作风差、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一把手”作为日常监督的重中之重。加强对校属各单位“一把手”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督促做好审计整改落实。落实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同校属各单位“一把手”谈话制度,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开展年度校属各单位“一把手”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述责述廉报告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严格廉政把关。纪委书记对校属各单位新任职“一把手”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并发出廉政提醒函。建立“一把手”廉政档案,对拟任“一把手”人员和现任“一把手”职务调整所出具的廉政意见回复,坚持集体研究,从严把关。学校纪委应每学期对涉及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进行专题分析,对“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抓早抓小,对涉及“一把手”的问题线索从快从严处置,形成震慑和警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一把手”问题线索,凡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一律予以核实。问题线索经调查不属实,并已造成社会影响的,及时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三章 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

第十 强化近距离相互监督。“一把手”要管好班子、 带好队伍,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领导班子成员要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建立和强化相互提醒、相互监督机制经常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学校党委报告。纪委书记要强化同级监督意识,加强对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 强化民主生活会监督。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接受上级组织督促和指导,各直属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接受学校纪委组织部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检查和指导。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存在违纪问题的作出深刻检查。严格落实党委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对不按规定召开的严肃指出并纠正,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

第十 强化集体领导监督。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坚决防止以议事协调机构会议、专题会议作出决定代替或变相代替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讨论重要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 强化履责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分解和责任清单等,抓好分管、联系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纪委书记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分管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 落实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亲”“清”要求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防止被“围猎”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家属亲友违规干预招生、招聘、招标、干部选拔等工作受请托人应当坚决抵制并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对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 落实定期分析报告政治生态建设情况制度。学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要定期分析政治生态状况,经常听取相关工作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学校纪委要综合运用检查抽查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和定期分析重点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信访举报情况等方式,发现普遍性问题促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监督。

第十 严格选人用人制度。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制度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的领导责任,严格“凡提四必”程序

第十 推动问题整改常态化。学校党委、纪委要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审核整改报告、督办重点问题等方式,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整改落实到位。针对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对整改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学校其他干部的监督参照执行。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