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科技学院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3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纪委监督责任,推动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职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规依纪,在职责和权限内开展监督。

第三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集中精力抓好惩防体系建设,保证各直属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校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条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党务、校务公开执行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校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行为,密切联系师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四)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五)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票决制执行情况。

(六)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加强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九项规定”精神、教育部“七项规定”和省教育厅“十条禁令”情况。

(二)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党委书记、校长的监督。

(三)对分管工作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

(五)开展交心谈心,执行廉政谈话制度情况。

(六)及时批阅重要信访以及支持纪委工作情况。

(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报告个人事项以及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湖南科技学院关于党委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加强对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干部任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重点监督用人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等。

(二)招生录取

招生计划制定、调整、内部分配、特殊问题处理以及艺术校考命题、保密、现场评分等重要问题决策和执行情况;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招生、录取工作程序是否公正、公开等。

(三)基建项目

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基建项目手续情况;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情况;是否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拆包分包等情况;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入等情况;隐蔽工程签证是否规范;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情况;工作人员接受投标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等。

(四)财务管理

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执行收费政策情况;年度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等情况;《湖南科技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是否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五)招投标和物资采购

执行国家招标采购法及湖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情况;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物资采购等情况;采购和招标申请报批程序、预算审计及执行、评标评委抽取等情况;是否有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点采购和现场采购的审批、执行及监督情况;工作人员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六)资产管理

执行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的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公开性情况;重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有利用资产管理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资产购量的决策过程及资产使用的效益情况;增加、减少、变更、注销固定资产的情况等。

(七)科研经费

遵守国家、湖南省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大额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违反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收入、支出与结清、转拨等流程,是否有套取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情况等。

(八)后勤管理服务

后勤服务职能、机制、监管方面的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自行采购和零星维修的审批、执行及监督情况;住房分配是否严格按制度执行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情况;是否有利用后勤服务之便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情况;是否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后勤管理谋取利益和在后勤实体兼职并领取报酬等情况。

(九)学术诚信

学生考试、论文答辩、学位评定、证书发放管理情况;教师教学、科研等项目、专利及成果管理情况;评奖评优、人才选拔和师资培养方面情况等。

(十)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年度计划、评比办法及评委确定情况;相关材料的公开公示情况;评定现场的监督情况;工作人员接受参评及相关人员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十一)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

年度招聘计划、岗位所需条件的报批及公开情况;报名人员资格审查情况;笔试命题、保密及笔试组织情况;面试命题、评委抽取及现场监督情况;成绩管理及保密情况;拟聘用人员确定及公示情况;工作人员接受应聘及相关人员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十二)奖助学金

湖南省及学校奖助学金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名额分配、评定办法公开公示及执行情况;发放执行情况,是否有虚假套取或“雁过拔毛”;留转资金管理情况;工作人员接受参评或发放对象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强化事前备案。

(一) 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关于“三重一大”、招生录取等“十三个关口”和其他廉政风险高、群众关注的事项的决定,职能部门应将执行安排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申报备案。

(二)申报备案内容应包含:执行方案、办法、程序等内容。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计划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 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谈话函询。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函询,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经本人和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委归档。

第十二条 发挥巡查督查作用。大力支持和协助党委督查组开展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第十三条 处理信访举报。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反映突出、师生评价较差的党员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妥善处置。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进行执纪审查。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依规依纪严肃查处校内直属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发挥案件查处的威慑和治本作用。

第十五条 落实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在年底进行干部考核的同时,认真抓好年度廉洁自律情况述职,完善群众评议党员和党员评议领导班子制度,不断健全科学管用的党风廉政建设考评体系。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强化联席会议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湘科院党字〔201553号),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完善监督举措,强化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性。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机制。

(一)坚持校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书记专题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策前的酝酿协商。监察处处长列席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校纪委书记不安排分管纪检、监察、审计之外的部门或工作。不得抽调或安排专职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在校内从事与纪检、监察审计无关的工作。

(二)坚持校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校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部署,了解相关基层党组织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体系建设。纪委委员要及时向校纪委汇报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三)明确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职方式,制定和完善直属党组织纪检委员岗位职责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各直属党组织纪检委员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政联席会,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完善考核机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任务分解实行分级考核和点评。党委班子成员每半年向党委书记书面述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委书记点评;年度考核中集中组织对直属党组织负责人主体责任和中层干部“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各直属党组织负责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各单位要及时向校纪委报送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校纪委工作台账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落实报告制度。学校纪委每半年向省纪委四室和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报告1次工作情况,每年进行述职。各直属党组织书记、纪检委员应不定期向联系本单位的校纪委委员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五章 问责追究

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等问责工作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参与研究“三重一大”、监督“十三个关口”等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严重问题的;

(三)对上级纪委督办、交办案件线索或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违反办案程序规定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违规被立案审查的,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利用校内宣传平台或在干部大会、教师大会、教育活动中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